2008年4月4日上午9时左右,家住南平市延平区广宇新城的陈先生来我会投诉,反映其于2008年5月1日,在延平区八一路 “延平区某食杂店”,购买红双喜香烟2条每条80元计160元,红七匹狼13条每条126元,合计1798元。用于儿子结婚送给亲家(儿媳妇家),当香烟送给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时,被客人发现是假烟,并将剩余部分香烟拿到市烟草公司外观捡验答复其结果与客人反映相符,要求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
接到投诉后, 我会及时派员进行调查和调解,在调查中发现:一是2条红双喜香烟属进口禁售的香烟;二是13条红七匹狼香烟属假烟,也是不允许销售的香烟。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即:经营者提共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一款: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以及第五十九条,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五千元以上的赔偿。第六款,其他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方面损害的有关规定。我会认为食杂店陆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由被诉方“某食杂店”一次性付给投诉方一倍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费共计7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并赠送题为:“依法办事、为民解难”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