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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知识小看台
2008-8-13 9:58:33  来源:南平物价局    作者:南平物价局    消费资讯:Www.wy315ok.com/Article/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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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知识

一、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二、什么是政府定价和政府调节价

 

政府制定价格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形式。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品种范围有哪些?

 

按照《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一般来说,受资源条件、规模经济或政府政策的限制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垄断性强而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以及从长远看是可以竞争的,但目前条件不具备,尚未形成竞争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都应纳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这部分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价格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五、什么是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接受价格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三,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①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②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③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④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⑤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⑥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⑧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⑩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①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②不执行规定的限价;③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④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⑤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的措施;⑥不执行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⑦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①不明码标价;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④不能提供标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⑤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⑥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⑦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①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②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③提供虚假资料;④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此外,还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六、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非常时期平抑、调控少数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重要公共服务价格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3、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闽政[1994]30号);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南政综[2008]45号)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渠道和标准是什么?

 

答:(一)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以下简称宾馆业)的餐饮业部分每月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对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足浴、美容美发、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等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额1%征收,也可按此比例测算金额,采取定额征收。

(三)对建筑、装潢企业按承包总造价的0.3%征收。

(四)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具体由省物价局确定),因政策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由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征收。

 

八、价格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哪些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由于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必要时,政府需要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政府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进行适度干预: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二是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根据2003年春夏发生“非典”对实际价格影响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对政府干预的条件、程序、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九、政府定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时,既要严格遵守定价权限,也要符合政府定价制度和定价程序。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的要求,国家计委于20011216日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第17号令)。
     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政府定价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建议、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 

 

十、什么是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定价目录包括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形式和定价范围。定价商品品种包括规格、等级、型号,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服务的内容。定价内容包括收购价、供应价、调拨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收费标准等。定价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指执行的市场。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列入的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列入的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由于政府定价目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程度与范围问题,因此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而及时调整(一般是几年调整一次),以保障定价目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得越快,对定价目录调整的频率也越快。

 

十一、什么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价格法》对政府价格决策过程实行听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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