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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在溜冰场摔伤赔偿费 | |||||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7:0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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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成年人在溜冰场摔伤赔偿费 案情简介:2006年12月张女士向延平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十二岁女儿,在九峰桥下露天溜冰场溜冰时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肘关节骨头断裂,要求溜冰场业主予以赔偿医疗费2000元。 接到投诉后,我会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溜冰场所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是场所周边防护栏杆没有用软材料捆扎;二是场内未设安全督导员;三是多数未成年人溜冰爱好者无人监护;四未设警示标志。 根据《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有关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告知消费者惊险娱乐项目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并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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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mbyj520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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