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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不按保单理赔案         ★★★ 【字体:
太平洋财险不按保单理赔案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8:00:26    

(四十)太平洋财险不按保单理赔案

案情简介:延平区消费者刘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辆小汽车,价值44520元。200582日,该车停放在延平区某汽车特约维修中心停车场内,其围墙外便道上正在作业的无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失去重心,撞倒围墙后侧翻,装载车体压在该汽车,造成车辆报废。交警部门认定装载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与肇事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就向汽车的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申请理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于420日向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4.3万元支付赔偿金,承担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费900元以及因鉴定汽车损害程度的需要而产生的拆卸费1000元,合计4.49万元。

南平消委会认为,1、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履行代位求偿权,优先保障保户的利益。2、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汽车险时,执行双重标准。在汽车市场销售价大幅度下降时,不依照《保险法》规定,及时调整保户的保险金额,主动退还多收取的保费,造成保户超额投保;导致刘先生按新车购置价为计费标准交付保险费,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的行为违背《民法通则》第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经多次调解,116日,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和刘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3.21万元。刘先生保留向肇事方追偿保险公司赔偿项目之外的其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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