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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财险不按保单理赔案 | |||||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8:0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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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太平洋财险不按保单理赔案 案情简介:延平区消费者刘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辆小汽车,价值44520元。2005年8月2日,该车停放在延平区某汽车特约维修中心停车场内,其围墙外便道上正在作业的无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失去重心,撞倒围墙后侧翻,装载车体压在该汽车,造成车辆报废。交警部门认定装载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与肇事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就向汽车的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申请理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于4月20日向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4.3万元支付赔偿金,承担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费900元以及因鉴定汽车损害程度的需要而产生的拆卸费1000元,合计4.49万元。 南平消委会认为,1、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履行代位求偿权,优先保障保户的利益。2、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汽车险时,执行双重标准。在汽车市场销售价大幅度下降时,不依照《保险法》规定,及时调整保户的保险金额,主动退还多收取的保费,造成保户超额投保;导致刘先生按新车购置价为计费标准交付保险费,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太平洋财险南平公司的行为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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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mbyj520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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