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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寿险公司寿险赔偿案 | |||||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8:0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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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太平洋寿险公司寿险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5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经销的“太平盛世.长安定期A款15年”的寿险。 2006年7月,张先生因病身故,其妻应女士向太平洋寿险南平公司申请理赔,10月12日,应女士收到太平洋寿险南平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开具人身保险解除合同通知书,于10月19日向南平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太平洋寿险南平公司支付理赔金2万元。 南平市消委会在调查中发现,太平洋寿险南平公司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和《告知事项》中存在两种笔迹,经核实,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处是张先生亲笔签字外,其他均是保险代理人代填写,事后交给张先生签字时,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向张先生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南平市消委会认为,保险代理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负部分民事责任,张先生没有了解保单内容就在投保单上签字也存在过错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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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mbyj520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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