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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逾期交纳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利息并缩短保险期案         ★★★ 【字体:
投保人逾期交纳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利息并缩短保险期案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8:04:26    

(四十三)投保人逾期交纳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利息并缩短保险期案

案件简介2006年9月,消费者林先生向顺昌县消委会的投诉称,其孙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公司购买一份寿险,每年都是保险公司的某业务员上门收取保费,今年逾期一个月后,该人委托另一业务员上门收取,保险公司作出收取逾期利息、自复效之日期180天之内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的决定。

顺昌县消委会经调阅林先生孙子的相关保险资料,发现保险合同没有这样的约定,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不收取逾期利息,取消自复效之日期180天之内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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