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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逾期交纳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利息并缩短保险期案 | |||||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8:0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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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投保人逾期交纳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利息并缩短保险期案 案件简介:2006年9月,消费者林先生向顺昌县消委会的投诉称,其孙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公司购买一份寿险,每年都是保险公司的某业务员上门收取保费,今年逾期一个月后,该人委托另一业务员上门收取,保险公司作出收取逾期利息、自复效之日期180天之内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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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mbyj520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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