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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家住南平市杨真堂新区313幢201室的一位王先生来我会投诉,反映其于2007年1月5日,在南平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某品牌电视,使用到当月25日,突然发现显示效果有满屏绿点,于当月29日第一次维修后,屏幕无明显改善,2007年6月29日再次进行维修,原因是:机子主板故障导致机械按键失灵不能切换。又过了一个月第三次出现损坏,因本人工作忙,没有及时报修,年关临近希望区消委会给予协调解决。
我会接到投诉后,立即通知南平某电器有限公司,派员前往我会接受调解。在调查相关发票,保修卡和产品检修记录单中发现,该机已临近“三包”期限(2007年元月5日购机2007年12月28日投诉),距退换机有效期只剩下8天。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经我会多次调解,于2008年1月9日,某电器有限公司,按照原价一次性退给消费者电视机款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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