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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水土不服” 农民获赔案         ★★★ 【字体:
菜籽“水土不服” 农民获赔案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17:17:39    

(十二)菜籽“水土不服”  农民获赔案

案件简介:2005年12月份,松溪县三家食品加工企业到浙江某地购买山[野生蔬菜]种子2万公斤,分发给100多户菜农种植,播种面积200多亩。经过三个月的栽培,至3月份农户发现所种的山种子和同期种的本地山种子相比,相差甚远,随即多次找到经销商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于是联名向松溪县消委会投诉,要求三家企业赔偿损失。

经农业专家鉴定,产量下降的原因是,这批种子对生长环境要求较高,松溪县的气候、土壤等不适宜该蔬菜种植。

松溪县消保委认为,由于这三家食品加工企业是第一次购进此种苗,没有经过试种就卖给农民大面积种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4月7日在松溪县县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三家企业一次性赔偿菜农损失费5.2万元,另外,企业原提供给菜农的种子价值6.4万元,菜农不再支付,松溪县消保委为菜农挽回经济损失合计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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