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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不慎打破药瓶赔偿 | |||||
作者:cxd 信息来源:延平区消委会 更新时间:2007-10-11 17:2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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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6年第4号消费警示 —— 经调查了解分析,认为打破药瓶经销商与消者双方都有责任。一、经销商责任: 1、该药品外包装盒封口在王小姐选购前已经打开,给消费者顺手取出药品创造了条件; 2、药品销售小姐未尽到提醒消费者的义务,王小姐购此药品还是从销售小姐手中接过来的,打开盒子时销售小姐就在现场看着,但没有着声; 3、说明书放在药品盒内瓶子的背面,故打开药品盒子2/5取出说明书的同时,药瓶就滑地破碎,如果“说明书”放在瓶子正面可能会避免药瓶滑落摔地,因为可以充分发挥药品内包装盒(架)的依托作用。 二、消费者责任 1、没有预先与药店服务台取得联系,未经允许擅自取看药品说明书; 2、取出药品说明书时粗心大意,只顾急着看药品说明书,而忽视药品存放的位置,突然取出内抽屉式包装架,造成药品滑落破碎。 根据上述情况,延平区消保委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双向警示: 1、经营者要不间断地巡查商场(店),商品的质量,发现内、外包装有破损,要及时予以修复完好后方可上架; 2、商场服务员要确实负起责任,要跟踪提醒消费者,以防打破商品,消者费提出看样品或说明书时,商场服务员要积极主动予以提供; 3、消费者在商场选购物品,尤其是瓶装价格较高的液体商品时,要注意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无损,要选购包装完整的,没有被人拆封的商品。因为没有被拆封的商品不易变质、破损,所以它不仅数量有保证,而且质量上也更加可靠。 4、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要自觉遵守商场(超市)的有关制度(规定),不可随意拆开商品内外包装,需要了解商品的性能查看说明书等,要主动到商场(超市)服务台或者直接向销售服务员咨询,经对方允许后方可介入,以免造成误会争执,或者其他方的精神和物质的损失。 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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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cxd8866 责任编辑:cxd8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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