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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慎签定购房合同 | |||||
| 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2号 | |||||
作者:宇杰|整理 信息来源:南平市消委会 更新时间:2008-2-20 23:0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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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纠纷成为我市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引发投诉的焦点是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的合同中逾期付款赔付方式、方法及赔付金额的约定没有明确界定和合同文本不规范等现象,福建省《房屋消费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明文规定:"……房屋买卖应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房屋建筑平面图。"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郑重警示: 一、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证前收取定金,不得在合同外收取费用;经营者获准变更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提供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限期履行约定,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预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其它合理费用。 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房屋时,因房屋质量原因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 (二) 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为保障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房屋消费者在鉴定购房契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协议款项,在鉴定购房合同时,应就购房合同中不尽详细的条款,如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利用《消法》、《合同法》和《福建省房屋消费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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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宇杰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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