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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大妈在超市电梯口摔伤获补偿金3000元 | |||||
作者:陈学达 信息来源:延平区消委会 更新时间:2008-4-23 17:03: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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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4日,家住南平市杨真二路27号曹大妈来我会投诉,反映其于2008年3月22日上午9:30点左右,在某超市走到一楼平面电梯口连接处时,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因电梯口有雨水滴);要求某超市给予医治和适当补贴营养费。 接到投诉后,我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在调查中发现,某超市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是雨天造成电梯口积水未能及时擦干;二是上下电梯未设有安全员。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有关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我会认为某超市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调解由某超市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3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延平区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警示如下: 1、上电梯时要站稳,不要站在电梯的上下坎连接处,下电梯时要注意及时跨步; 2、未成年和老弱病残进入各类购物、服务或娱乐场所,必须要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3、超市业主应增强安全防患意识,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克服不安全因素,制定落实安全制度。 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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