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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盗 商场理应赔偿 | |||||
作者:建瓯315服务台 信息来源:建瓯315服务台 更新时间:2008-5-4 10:45: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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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瓯12315服务台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场疏于防范造成消费者车辆被盗的消费纠纷案。 2008年4月25日,消费者张某带着一脸的无奈到建瓯市12315服务台投诉,反映其于2008年3月5日去建瓯市某一商场购物,把车辆存放在商场停车处约10分钟后,发现车子被盗,当即打110电话报警,110到现场后将商场监控录像打开看,确认该车被盗,消费者要求商场赔偿未果,消费者认为车子价值虽然不高,但对商场的处理方式心里却觉得非常的郁闷,特求助12315帮助解决。服务台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赶到商场调查了解,商场承认张某车子被盗,但认为张某的车子不是在商场内被盗,而是摆放在商场处面被盗,属公共场所,商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服务台工作人员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耐心做商场工作,商场门口的停车处属商场经营场所的外延,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如商场安装监控录像目的也在此,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对顾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理应赔偿。经过多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损失400元,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一场困扰消费者多日的烦恼在服务台人员的耐心工作下终于烟消云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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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joxwh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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