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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品广告禁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用语 | |||||
作者:宇杰|整合|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2007-10-9 3:1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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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 君)9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等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在刚刚下发的《通知》中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经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下列集邮票品的广告,即: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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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mbyj520 责任编辑:mbyj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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